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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嬰留職停薪遭刁難 最高可罰30萬 |
2014/7/18 |
台北市去年至今共有十六件育嬰留職停薪申訴案,居勞工就業歧視案第三名,以雇主刁難申請及無法回到原崗位工作為主。勞動局表示,六月新修正的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上路,違反者加重罰則,最高可罰卅萬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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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兩性平權觀念普及,越來越多職業婦女生產完後選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在家陪伴孩子,卻常碰到刁難申請或請假完「回不去」的情形。
據北市勞動局統計,從去年至今年六月就有十六件育嬰留職停薪申訴案,實際開罰兩件,皆為拒絕申請育嬰假的勞工重新復職,各罰一萬元。
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說,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保障「原職原薪」為原則,但對許多中小企業來說,原本組織編制就不大,一來不願負擔員工請長假,增加人力成本;二來留職停薪時所聘的員工若已上手,也多半不愛再變動,因而常見以職務調動為由,或直接拒絕復職,造成就業歧視。
劉家鴻說,也有雇主認為女性員工請產假、育嬰留職停薪將造成經營成本增加,在員工懷孕時就百般刁難,想盡辦法以績效不佳為由要求「走路」,也讓懷孕歧視的案件居高不下。
他也說,若雇主未能允諾復職,應於卅天前通知,並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,違反者依新修正的「性平法」,罰則從原本的一萬至十萬元,調高到兩萬至卅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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